北京市公布地方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2019年10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这是北京首次公布地方版的《住宅设计规范》,在国家版《规范》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编制了345个条款,其中200多个条款在国家标准《规范》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从设计源头解决了多个“痛点”
当新规范实施后,将对后续的新项目产生多方面变化,所以各地产和设计院根据项目进展抓紧往前赶图吧,争取在新规范实施前,完成项目的审批工作。
其中关于室内保温隔热和吸音降噪有了这些变化!
8.4 隔声与降噪
8.4.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应大于35dB;
3 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8.4.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50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51dB。
8.4.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
8.4.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8.4.5 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4.6 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且卧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4.7 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采取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8.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8.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