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公布最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详细内容参考附件),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其中: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2022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绿证”作为各类电力用户当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